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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紀檢監察機關對領導幹部進行約談的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20-10-27 浏覽次數:1998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教育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根據《中國共産黨黨内監督條例(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約談”是指紀檢監察機關針對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和群衆反映的問題,采取正式談話的方式予以調查核實或者進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糾正的一種監督措施。
     
第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發現領導幹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頭性問題,或者在群衆舉報、監督檢查、巡視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發現有涉及領導幹部的問題線索,以及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檢查考核中發現有領導幹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的,根據需要,可以對該領導幹部進行約談。
     
第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對領導幹部進行約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
         
(一)工作約談。在日常工作中,發現領導幹部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部署,履行“一崗雙責”以及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等方面存在問題,需要提醒并予以改進的,可以對其進行工作約談。
         
(二)信訪約談。在信訪舉報工作中,發現領導幹部可能存在違紀違法問題,需要采取談話的方式予以調查核實或者進行警示提醒的,可以對其進行信訪約談。
         
(三)廉政約談。在監督檢查、巡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發現領導幹部存在違反作風建設、廉潔自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相關規定以及其他違紀違法問題,。情節輕微,不需要立案查處的,可以對其進行廉政約談。在問題線索調查和案件檢查過程中的有關約談或者談話,依據相關規定進行。
     
第五條  約談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實施。約談須履行審批手續。約談人一般為紀檢監察機關的分管領導或者相關内設機構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時,約談人應當不少于兩人。
第六條  對領導幹部實施約談,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凡須進行約談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對領導幹部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相關内設機構提出,填寫《約談呈報審批表》(附後)并提交約談提綱,報紀檢監察機關分管領導和主要負責人審批,《約談呈報審批表》及約談提綱同時抄送負責案件監督管理、信訪的内設機構;
         
(二)《約談呈報審批表》報紀檢監察機關分管領導和主要負責人批準後,由紀檢監察機關向約談對象及其所在單位下發《約談通知書》(附後),告知其約談的時間、地點,通知約談對象做好約談準備;
         
(三)由約談人按照要求對約談對象進行談話。
     
第七條  約談應當在紀檢監察機關辦公場所進行。紀檢監察機關可以設立專門場所作為約談室。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按照要求做好約談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八條  對領導幹部實施約談,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約談人向約談對象說明談話原因,指出存在的問題或者需要核實了解的問題;
         
(二)約談對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約談人針對約談對象存在的問題對約談對象提出相應要求。
     
第九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約談,應當告知其分管領導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十條  對領導幹部進行約談,應當制作約談記錄,經約談對象簽字确認後,一式三份,由紀檢監察機關承辦約談事宜的内設機 構留存,送負責案件監督管理、信訪的内設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約談結束後,約談對象應當就約談的問題形成書面材料于15個工作日内報實施約談的紀檢監察機關。約談對象有需要進行整改的問題的,應當将整改情況在上報的書面材料中予以說明。約談對象應當根據對其實施約談的紀檢監察機關的要求就約談情況在本單位黨組織民主生活會上進行報告。采取約談方式對有關問題線索進行核實,發現所涉問題屬實,需要予以立案調查的,按照案件檢查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發現所涉問題不實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了結,并通知約談對象及其所在單位。
     
第十二條  約談結束後,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将約談對象基本情況及約談事由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通報相關組織(人事)部門。
     
第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采取适當方式,對約談對象存在問題的改正情況進行監督:
         
(一)對于進行工作約談的約談對象,發現其存在整改不及時、不到位以及敷衍應付等情形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予以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二)對于進行信訪約談和廉政約談的約談對象,發現其确實存在違紀違法問題,需要予以誡勉談話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誡    勉談話。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立案調查和處理。
     
第十四條  約談人應當遵守以下紀律要求:
         
(一)在約談前做好談話準備,并根據反映或者發現的問題列出談話提綱;
         
(二)對約談的内容嚴格保密,不得借機包庇和袒護約談對象或者為約談對象通風報信;
         
(三)遵守相關程序規定,不得利用約談謀取個人利益或者對約談對象進行打擊報複;
         
(四)約談人與約談對象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約談對象應當遵守以下紀律要求:
         
(一)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接受約談,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如實作出解釋和說明,不得隐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共湖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湖北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